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野外 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9-12-23 阅读数: 2237

陕科办发〔2019〕1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陕西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省科技厅制定了《陕西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6日



陕西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陕西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系统的科学数据。

第三条 省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财政对省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陕西省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2.批准省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

3.组建省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4.组织制定分领域省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5.组织开展省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6.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相关工作;

7.组织做好国家野外站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省野外站依托单位的上级部门是省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省野外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省野外站管理工作;

2.落实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3.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4.组织并支持本部门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省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配合做好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组织选聘和推荐省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省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省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

1.对省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

2.对省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

3.对省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

4.对省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公开发布省野外站建设指南,有计划、有重点建设省野外站。

第十条 申请省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面向全省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级科研任务;

4.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5.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野外站的依托单位须填写《陕西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向省科技厅推荐。中央在陕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野外站申请材料的审查,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省野外站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并由依托单位填报《陕西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下达批复,列入省野外站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省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四条 省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省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省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省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省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省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省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省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野外站名称。利用省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条 省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省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条 省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省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省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省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省野外站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野外站给予经费支持;对符合国家野外站建设总体规划的优秀省野外站,推荐国家野外站;对评估不合格的省野外站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野外站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野外站名称由省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陕西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Research Field(Discipline),Shaanxi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